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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确认劳动关系的致命伤吗? ——也谈海法确认闪送员劳动关系案 | 法宝推荐

徐潇洁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1-09-21

【来源】素材和文中图片来自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以及海淀法院官方微博,本文由北大法律信息网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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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6日,海淀法院审结了闪送员李先生与“闪送”平台经营者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一时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大家又一轮对“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确认的热议。


  进入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阅读“称闪送途中发生事故,闪送员起诉平台经营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获支持”,可以较全面地了解案件处理情况。


  就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无论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的名称和内容是什么,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裁审系统首先对该协议持质疑态度。实务中,存在很多协议是排除劳动关系,亦排除适用劳动合同法。然而,这些排除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协议是否存在效力?在处理劳动关系案件时,裁审人员关注双方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质上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判断的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包含两层意思,即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具有人身隶属性和财产隶属性。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者经用人单位招用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就应确认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这其中,关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是否是劳动管理,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在个案中便是见仁见智了。


  具体到闪送员与同城必应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中,海淀法院在否认双方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合作关系的基础上,认为双方关系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要素。说理如下:

  很多人对案件的处理表示不解,认为这是对新兴经济的打击,并对案件结果持否定态度。甚至有人提出,因为本案涉及劳动者受伤,所以审判人员具有有利于受伤劳动者的考量。


  笔者却认同海淀法院的处理结果。理由如下:


  一、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属于社会法体系,它不同于公法或私法。社会法旨在调整事实上不平等的关系,目的在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上所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具有人身隶属性和财产隶属性的特点,双方在事实上地位永远是不可能平等的。海淀法院的处理方式,恰恰是体现了对这种失衡关系的介入,对劳动者利益的有效维护。这个案例对“互联网+”的企业起到了示范和引导的作用。避免由于互联网新型用工方式缺乏平台的管理责任,企业对劳动关系偷梁换柱式的回避用工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有效的对自身的约束机制,迫使企业规范招工用工制度,合法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最大程度上杜绝企业在模棱两可的地带,对劳动者趁火打劫。每个企业在创立时,便对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深入思考,才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转的起点。


  二、每部法律均有立法宗旨,此宗旨就是该部法律的“基本人设”。“人设”就是能够让人以最快的速度认识一个人,在交往过程中降低交易成本。那么,立法宗旨就是让人以最快的速度去认识这部法律。当我们无法辨别某种观点是否正确的时候,不妨考虑一下该部法律的基本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该法第一条内容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亦阐明了“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精神。了解了这些立法宗旨,我们就理解了一部法律的基本品格,便不会陷入某些观点中无法自拔。


  海淀法院关于本案的说理部分,充分体现了如同数学公式一样精密的法律推理的逻辑美,同时怀揣着正义的诉求,通过法律推理的逻辑美展示了法律的正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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